新華社北京9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環境保護部23日公佈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要求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實規範環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如同戰場上的“督戰隊”,環境監察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稽查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這次出台的稽查辦法是從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統內部開展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規範,進而規範環境執法行為。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執法中不規範、不到位的問題比較普遍,根據環境保護部2012年專項稽查數據顯示,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範問題,18.7%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問題,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範問題。現有執法狀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範化管理。
  這位負責人指出,新修訂的環保法將“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等9種情形明確列入追責範圍,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很大。為有效應對嚴峻環境形勢,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履行好新環保法賦予的監管職責,在歷經5年全國稽查試點的基礎上,環保部出台了稽查辦法。
  據瞭解,稽查辦法對環境監察稽查的定義、類型、機構、人員、權利、責任、內容、程序、獎懲措施、與其他規章的銜接方式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規定。稽查辦法具有五方面特點:一是弱化了不同環境監察機構間職責的差異,統一了稽查內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專業性,對稽查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公正執法,並熟練掌握環境監察工作技能。三是體現了稽查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對稽查程序和文書製作進行了嚴格規範,最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隨意性。四是突出了賞罰分明、罰過相當的原則,列出了5種表揚和15種懲戒情形,規定了“三種內部處理”和“兩種外部處理”措施。五是體現了責任劃分的合理性,劃分了承辦人、批准人、單位負責人、上級環保部門的具體責任。  (原標題:環保部出台環境監察稽查辦法將發揮“督戰隊”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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