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強化人大監督到接受媒體監督,再到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最高法推動陽光司法的努力有目共睹,也受到了輿論的一致好評
  □趙志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實行廉政監督卡和廉政回訪等制度,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本院訴訟服務大廳、立案大廳、派出人民法庭等場所公佈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規定、舉報受理電話和舉報受理網址。
  “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是一句膾炙人口的法律格言。所謂“看得見的正義”,是指法院裁決不僅應以公平的結果體現法治精神,同時也應以合理的審判程序維護社會正義。要想使正義被公眾看見,首先就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這也是法院系統致力於推進陽光司法的核心價值所在。
  縱覽各類司法腐敗案件,莫不與暗箱操作有關。提起司法腐敗,人們最容易想到培根的名言:“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說是污染了水流,那麼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則是污染了泉源。”作為公民權益的保護神以及違法犯罪的終結者,法官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如果他們輕易逾越法律的底線,所造成的社會損失不僅限於個案影響,而且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司法公信力。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領域概莫能外——公開透明是現代政治的基本準則,而司法公開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司法腐敗。
  推進司法公開,不僅可以使公眾感受看得見的正義,而且能夠更加有效地對司法領域進行廣泛監督,從而保障司法公正,實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從另一種角度說,廣泛接受包括案件當事人在內的社會監督,不僅可以敦促法官更加嚴謹細緻地工作,而且還可以使公眾近距離感受司法正義的產生過程,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將司法權置於陽光下運行,讓司法走近民眾,讓民眾知曉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不斷祛除司法神秘主義的過程本身,也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從強化人大監督到接受媒體監督,再到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最高法推動陽光司法的努力有目共睹,也受到了輿論的一致好評。以此為背景,接下來值得考慮的是,如何通過制度細化將形式上的監督落到實處。顯而易見,如果公眾只有監督權而無法深入法院工作的每一處細節,很難真正對法院形成約束,相比起事後監督舉報,最大限度地公開法院工作流程從而前移監督渠道,無疑更能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可以借鑒的是,河北省日前啟動“陽光司法指數評估”,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包含立案、庭審、聽證等在內的數十項量化指標進行測評。如果說接受舉報監督旨在治病救人的話,全面細緻的陽光司法指數評估則像是定期體檢,如此防治結合更能標本兼治。
  實際上,司法公開不只是展現一種姿態,更是對工作細節的一種考驗,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不僅需要加大問責力度,同時也離不開推進庭審環節以及裁判文書的公開。只有先讓公眾瞭解司法系統的運行,才能提請他們進行更有力的監督,而這顯然有賴於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司法公開能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把規則置於陽光下,讓所有裁判都經得起公眾的檢驗與評判。伴隨著司法公開範圍的推廣和理念的深化,公平正義的陽光將以看得見的形式普照大地,這不僅是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也是司法領域改革的發展趨勢。
  (原標題:司法公開是對工作細節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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